潞州区禁放区内不予许可,限放区内实行专店销售。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零售店须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且安全消防疏散通道畅通,面积大于100平方米时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二)零售店面积应大于10平方米小于200平方米且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店,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三)零售店不得设置在居民居住小区内、桥下及涵洞内以及电压高于1kV的电力线路下方。
(四)零售店不得位于地下及半地下室内以及设置在上方有输送石油、天然气等易燃易爆管道的建筑物内。
(五)零售店的电气线路不应有明接头,电气线路可采用普通导线穿钢管敷设,也可采用带有阻燃护套电缆或阻燃绝缘导线且不应使用白炽灯、射灯等容易产生高温的灯具。
(六)零售店不得在居民居住场所同一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在二层建筑物作为营业场所、培训、教室、会议室等场所楼下,不得存在“下店上宅”“前店后宅”。
(七)零售店应配备至少2具5kg及以上的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1个100L水桶,放置于方便取用位置,并在醒目位置张贴安全警示标志。零售店不得有明火(如:香炉、烟头等),不得使用任何可能产生明火、高温或强热辐射的取暖设备。
(八)严禁设立或变相形成烟花爆竹集贸市场及销售一条街。
(九)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和技术规范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