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平顺县烟花爆竹旺季经营安全监管,建立安全、规范的经营秩序,根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省、市、县关于烟花爆竹安全监管文件精神,现将2026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布点及许可证办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布点规划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规划,按照“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度竞争”的原则,不得在《平顺县人民政府关于平顺县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管控的通告》规划的禁放区域内布点。
二、零售点选址要求
零售点选址要符合《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各乡镇布点规划,同时要具备以下条件:
1.零售点实行固定店铺专店模式且安全消防疏散通道畅通,面积大于100平方米时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2.零售点面积应大于10平方米小于200平方米且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店,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3.零售点不得设置在居民居住小区内、桥下及涵洞内以及电压高于1kv的电力线路下方。
4.零售点不得位于地下及半地下室内以及设置在上方有输送石油、天然气等易燃易爆管道的建筑物内。
5.零售点的电气线路不应有明接头,电气线路可采用普通导线穿钢管敷设,也可采用带有阻燃护套电缆或阻燃绝缘导线。
6.零售点不得在居民居住场所同一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在二层建筑物作为营业场所、培训、教室、会议室等场所楼下,不得存在“下店上宅”、“前店后宅”。
7.零售点应配备至少2具5kg及以上的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一个100L水桶,放置位置应便于取用,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零售点不得有明火(如:香炉、烟头等),不得有取暖设备。
8.严禁设立或变相形成烟花爆竹集贸市场及销售一条街。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请受理
时间:2026年1月14日-2026年1月16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8:00)
受理地址:平顺县应急管理局综合监管股
咨询电话:0355-8922622、18535505660
申请要求:(1)申请人为零售点主要负责人,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一名申请人只能申请一个零售点。(3)凡提交申请资料不符合要求和超过受理规定时间申请的,县应急管理局将一律不予受理。
四、申请《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需提交的材料
(一)《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一份。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三)零售点法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四)烟花爆竹安全经营(零售)承诺书。
(五)经营场所及其周边安全条件情况说明(附现场及周边图片)。
(六)初审合格后,须提供与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签订的供货配送合同复印件一份、批发企业持有的《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五、现场核查
2026年1月19日——2026年1月23日,县应急管理局按照申请及提交材料时间先后顺序对各申报材料及零售点选址安全条件进行现场核查。个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与现场核查不符的,县应急管理局将作出不予颁发经营(零售)临时许可的决定。
六、安全教育培训
经现场核查符合要求后,零售点主要负责人自行选择到具备培训条件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报名参加培训,销售人员须经过安全教育。
七、发证
考核合格后将统一颁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不合格者一律不予颁发许可证。
该许可证有效期50天,该许可证到期后自动作废。
八、零售点许可证到期工作
零售点许可证到期后7日内将未销售完的烟花爆竹按原进货渠道退回批发企业,将零售点牌匾撤除,并将零售许可证交回县应急管理局。未按时撤除招牌、退还许可证的,列入烟花爆竹企业黑名单,下年度不再予以受理。
九、注意事项
(一)申请人需如实填写个人信息及联系方式,若现场核查工作人员到现场核查时,无法与提供的联系方式取得联系时,将视为自动放弃申请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
(二)零售经营者应当向批发企业采购烟花爆竹,并接受批发企业配送服务,不得自行到批发仓库提取烟花爆竹;
(三)应在核准的零售点销售烟花爆竹产品,不得随意变更经营场所。
(四)严禁销售超标、违禁、专业燃放类产品或非法产品。严禁在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外存放烟花爆竹,严禁在居民楼、地下室等非专用场所储存烟花爆竹。严禁超许可证载明限量存放烟花爆竹。
平顺县应急管理局
2026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