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按照燃放说明正确、安全燃放。
(二)不得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严禁向人群、车辆、建(构)筑物、公共绿地、树木、地下管网、窨井以及易燃易爆物品投射、抛掷烟花爆竹。
(三)严禁在建(构)筑物室内、走廊、屋顶、阳台燃放,禁止向外抛掷、悬挂燃放烟花爆竹。
(四)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16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在其监护人指导下操作。
(五)在住宅小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住建局及所在乡镇统筹,社区、物业等单位划定安全区域,预备管理人员、救援力量和消防器材,确保燃放安全;存在高度27米以上楼层的住宅小区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六)燃放烟花爆竹后,应当及时清理、安全处置燃放废弃物。
(七)任何人严禁携带烟花爆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严禁邮寄烟花爆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