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潞州区上党门(英雄中路东西片区)建设项目
私有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优化城市功能布局,提升居民生活质量,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结合潞州区上党门(英雄中路东西片区)建设项目私有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具体如下:
一、征收补偿原则
征收补偿遵循 “决策民主、程序正当、公平补偿、结果公开” 的原则。
二、征收范围
同《关于长治市潞州区上党门(英雄中路东西片区)建设项目私有住宅房屋实施征收的通告》中 “征收范围” 内容。
三、征收主体
长治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征收部门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政府
五、征收部门
长治市潞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六、征收实施单位
长治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长治市农业农村局、长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长治市供销社、长治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长治市潞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政府东街街道办事处、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政府英雄中路街道办事处、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政府西街街道办事处、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政府府后街道办事处、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政府紫金街道办事处
七、实施时间
签约期限为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 30 天内。
八、房屋面积认定
(一)房屋面积认定
- 单元式住宅楼已办理房屋产权手续的,按照房屋产权登记面积认定补偿安置面积;
- 单元式住宅楼已有效产权手续明确但未办理房屋产权手续的,由牵头部门组织相关单位进行调查、认定,并将认定结果予以公示。
(二)国有土地认定
- 土地使用面积以上土地证登记面积及其他有效手续为依据认定房屋土地使用面积,未进行登记的根据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测绘报告予以认定房屋土地使用面积;
- 独院房屋按照合法有效房屋产权手续登记面积及其他有效手续为依据认定房屋土地使用面积。
(三)房屋建筑面积认定
- 房屋建筑面积以合法有效房屋产权手续登记面积为依据认定房屋建筑面积;
- 房屋建筑面积无有效房屋产权手续的,按照房屋产权登记面积和合法手续为依据认定房屋建筑面积;
- 独院房屋未办理房屋产权手续的,由牵头部门组织相关单位进行调查、认定,并将认定结果予以公示。
(四)建筑面积认定
独院房屋土地使用面积 1.5 倍以下(含 1.5 倍)建筑面积小于土地使用面积 1.5 倍,按 1.5 倍认定补偿安置面积;不足部分确定为成本 700 元 / 平方米;二层以下(含二层)建筑面积大于土地使用面积 1.5 倍,按照现状认定补偿安置面积,补偿面积按 1.5 倍认定补偿安置面积;超出部分按现状认定补偿安置面积;三层及以上房屋已取得合法有效证件的,按评估商品房价评估给予补偿,不再置换安置住房面积;未取得有效证件的,按建安成本 700 元 / 平方米进行补偿。
九、补偿方式
(一)补偿方式
- 征收补偿实行实物安置、货币补偿两种方式,被征收户只能选择其中一种;
- 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产权为部分产权的,由实际产权人提出意见后,按照意见对所有权人进行补偿;
- 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产权为部分产权的,由实际产权人提出意见后同时享受搬迁补助费、过渡费及相关政策性奖励等。
(二)补偿标准
- 选择实物安置的按照被征收房屋补偿安置面积选取安置房,同时享受搬迁补助费、过渡费及相关政策性奖励等;
- 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补偿安置面积和评估商品价确定,被征收房屋的评估单价,由第三方机构参照被征收房屋周边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格评估确定,同时享受搬迁补助费、过渡费及相关政策性奖励等;
- 经营性补助住宅房屋改为经营性用房,有合法经营手续的,按住宅房屋实际经营面积,再给予 500 元 / 平方米的经营性补助;
- 国有土地上单元式住宅及独院房屋的地下室、阁楼:
- 无合法有效手续的,按建安成本 700 元 / 平方米进行补偿。
(三)搬迁补助费
- 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补偿安置面积给予 12 元 / 平方米搬迁补助费;
- 选择实物安置的,按被征收房屋补偿安置面积给予 12 元 / 平方米搬迁补助费,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 1 次搬迁补助费。
(四)过渡费
过渡费根据自行过渡面积按 20 元 / 平方米计算,选择实物安置的给予 2 次搬迁补助费,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 1 次搬迁补助费;选择货币补偿的,过渡费按被征收房屋认定的建筑面积 15 元 / 平方米计算;选择实物安置的,安置为期房的,过渡费为 3 个月,过渡费一次性发放,超过过渡期未安置的按月继续发放过渡费;安置为现房的,过渡费自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之日起,至安置房交付后 6 个月止。
(五)奖励
- 选择货币补偿的:
- 选择实物安置的:被征收户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按照房屋认定的建筑面积(不含独院房屋三层及以上未取得合法有效证件的建筑面积)给予 400 元 / 平方米奖励,奖励上限为 200 平方米;
- 国有土地上单元式住宅: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交回被征收房屋的,给予 2 万元奖励。
十、安置地点
十一、安置房屋
被征收户根据签订协议的先后顺序挑选安置房屋。
十二、选房标准
- 被征收户选择安置房屋的,安置房屋超出应安置面积部分按市场价购买。20 平方米以下(含 20 平方米)按照成本价购买(鼎新华园小区 6000 元 / 平方米、圣鑫园小区均价);20 平方米以上的(不含 20 平方米)按照市场价进行购买(鼎新华园小区 8000 元 / 平方米、圣鑫园小区均价 8000 元 / 平方米),不足应安置面积部分按房屋评估价给予货币补偿;
十三、其他事项
(一)被征收户按补偿协议约定的方式和时间支付征收补偿款,被征收户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的补偿款足额到位后,按期搬迁、拆除;
(二)房屋的装修补偿按评估认定的方式和评估价进行补偿,被征收户需结清水、电、燃气、有线电视等附属设施费用,按规定进行销户;
(三)被征收户签订的补偿协议参照本方案执行;
(四)在方案中规定的住宅房屋补偿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潞州区人民政府依照相关规定,按照本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户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且在补偿决定规定期限内不搬迁的,由潞州区人民政府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五)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执行,本方案由征收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