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中院召开民事立案2025年度十二月份学习例会,通过学习法规案例、交流审判经验,统一裁判尺度,总结办案方法,提升审判质效,推进高质量司法。
长治中院召开12月份第1次民事审判和立案部门学习例会。张有权副院长主持会议。五个民事审判庭、立案庭和研究室干警参加了会议。

民五庭杨鹏飞领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该意见稿针对正确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的常见争议问题作出具体规定,为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提供明确法律适用指引。明确合同效力认定规则,特别是涉及招标程序、资质借用等情形,细化了工程款结算方式,并对诉讼管辖、仲裁协议效力等问题作出指引。领学《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治理知识产权恶意诉讼典型案例》,明确了知识产权专利恶意诉讼的核心审查要素,即权利基础、主观恶意、行为表现以及损害结果与诉讼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并通过典型案例表明通过精细化计算损失实现赔偿范围与损失范围的最大重合,维护诚信、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
张有权副院长通报了11月份市中院长期未结案件、超审限或临近审限案件情况,要求大家分析原因,明确时间表,加强协调沟通,力争本月全部清理完毕。
今年12月4日是第12个国家宪法日。根据上级安排,从12月1日至7日开展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推动宪法深入人心”为主题的“12.4”宪法宣传周活动。张有权副院长要求各民事审判团队,按照本院《方案》的要求,积极参加相关活动。
召开民事立案部门12月份第2次学习例会。
民五庭周晋豫领学《山西省物业管理条例》及其解读,该法规在原有基础上进行了系统性完善和升级,体现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衔接、基层治理现代化的要求以及对业主权利保障的强化。体现了立法理念的更新,进行了从“管理”到“服务”的定位转变,强化了政府责任与多方协同治理体系,健全业主自治机制并创新设立“物业管理委员会”填补治理空白,通过加大前期物业服务监管力度保障业主权益。
召开民事立案部门12月份第3次学习例会。

民五庭周晋豫领学《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典型案例》,明确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指示要求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针对业主与物业服务人之间矛盾时有发生,并呈现出群体性、易复发、化解难等特点,通过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效应,明确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妥善应对物业领域的新情况新问题,实质性化解包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在内的民事纠纷,统一裁判规则,做好物业纠纷矛盾预防化解,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张有权副院长传达学习市委十二届九次全会和12月12日院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会议精神,就岁末结案冲刺工作进行了安排。一要补齐弱项指标,全面提升案件质效;二要高度关注民事裁判申请执行率,做优平安建设指标;三要推进“一张网”建设,切实做到平稳运行。
召开民事立案部门12月份第4次学习例会。
民五庭杨鹏飞领学《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四批人民法院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民事案例》及《人民法院案例库婚姻家庭纠纷案例裁判要旨》,明确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司法审判工作中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实现法治和德治相辅相成、相得益彰。通过家风文明、职场文明、婚恋文明、出行文明等方面典型案例加强审判指导,强化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让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更加深入人心,在法治轨道上明规则、破难题、扬正气、树新风,使司法审判成为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生动实践。
第五支部(民事口)召开支部大会,支部委员李国君传达学习《中共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关于落实十二届市委第八轮巡查反馈意见的整改情况通报》、《关于持续做好巡查整改工作的通知》,号召支部全体党员提高政治站位,坚决扛起巡查整改责任,同时聚焦短板弱项逐项落实巡查整改任务,坚持标本兼治,抓实建章立制,推动长效常治,进一步巩固深化巡察整改成效。
张有权副院长就做实巡察整改“后半篇文章”进行了强调。
召开民事立案部门12月份第5次学习例会。
民五庭周晋豫领学《最高人民法院借款合同、民间借贷裁判要旨精选》,明确借款合同性质的认定,细化民间借贷本金数额的适用推定规则以及利息与费用的计算、夫妻共同债务责任的认定等。领学《网络贷款纠纷的诉讼乱象、问题症结与实务对策》,针对网贷业务经营不规范、外部监管不健全、非诉纠纷解决机制作用发挥不佳等现状,明确在立案阶段探索集中管辖,审理阶段加强科技赋能和专业化建设,执行阶段健全线上为主、线下为辅的机制。并通过加大司法建议、数据会商、司法宣传等综合措施的运用,构建起网贷机构自我预防、主管部门强化监管、多元解纷机制充分发挥作用、司法裁判终极解决纷争的多层次多维度多部门联合的网贷纠纷多元化解机制。
供稿:民五庭:杨鹏飞 研究室:崔丽婷
摄影:李 彤
编辑:郭亚丽
审核:冯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