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山西太原山西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官地煤矿“2·24”一般顶板事故调查报告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事故处理的情况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机构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依据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事故调查报告由事故调查组组长单位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依据上述规定,现将《山西太原山西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官地煤矿“2·24”一般顶板事故调查报告》予以公布。
附件:
山西太原山西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官地煤矿“2·24”一般顶板事故调查报告.pdf
来源: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