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营业执照含广告制作、平面设计、印刷等相关经营范围。
2.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供应商信誉良好,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未被信用中国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未被中国政府采购网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4.供应商有固定经营及制作场地,拥有专职设计、制作、安装团队及各类配套设备。
5.本次采购不接受联合体参选,不允许分包、转包。
6.供应商须具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印刷经营许可证》。
7.供应商应为山西省或太原市印刷服务框架协议采购项目入围的供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