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中院、迎泽法院以法之名,赐开发商"不可抗力"免死金牌,业主50000赔偿款变2000
山西雅居乐江山赋全体参与诉讼业主 2026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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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幕|三个红章,和一块至今没盖的小学
2020年11月30日,三个红章盖在了一份《合作办学框架协议》上。
甲方:太原市迎泽区滨河小学校。
乙方:山西雅居晋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雅居乐集团旗下)。
丙方:太原市迎泽区教育局。
协议第一条写得很清楚:在雅居乐江山赋项目教育用地上配建一所6轨制小学,占地约29亩。第四条写:对外挂牌名称为"太原市迎泽区滨河小学江山赋联盟校",法人主体名为"太原市迎泽区江山赋小学校"。第七条写:本项目业主子女优先入学。
图1:《合作办学框架协议》三方主体及协议条款(首页)
图2:《合作办学框架协议》签字盖章页(2020年11月30日)
5年半后的今天,2026年5月。那块约定盖小学的教育用地,还是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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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雅居乐江山赋的业主。这个小区约2400户,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起诉的约100户,起诉到今天还在打官司的有75户。
项目2020年10月开盘,2021年集中销售,当时是太原的网红盘——开盘卖得快、清盘率极高,几乎没有空房源。主打100平以上户型,买的人90后居多。销售回款预估在18亿以上。
我们当年为什么愿意掏这个钱?因为它是个学区房。
更具体一点:开发商挂着"滨河小学雅居乐分校"的招牌卖房,比同地段没有学区的楼盘溢价大约2000元/平方米。平摊到100-120平的户型上,每户多掏的就是20万到24万。
这20多万是为了什么?为了让娃将来能在小区门口上学。
图3:售楼处巨幅红牌"恭贺雅居乐江山赋正式签约太原市滨河小学"
我们也不是只凭一张红牌就信的。
2022年1月4日,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政府发出"迎政发〔2022〕2号"红头文件——《关于印发〈迎泽区"十四五"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的通知》,里面明确写入江山赋小学校的建设安排。
图4: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政府"迎政发〔2022〕2号"红头文件
图5:迎政发〔2022〕2号附件——江山赋小学校建设安排
2023年4月17日,人民网领导留言板上,太原市迎泽区委办公室就一位业主的咨询作出官方回复,原文:"雅居乐江山赋小区开发商与太原市迎泽区滨河小学校达成合作协议……根据协议,学校将于2024年9月建成。"
图6:人民网领导留言板,太原市迎泽区委办公室官方回复(2023-04-17)
三个红章。一份红头文件。一条政府官方回复。
我们攒着钱,等着2024年9月。
2024年9月没等来。2025年9月没等来。到今天,2026年5月,那块地还是空地。
学校没动工,没摘地,没报批进展。开发商与迎泽区政府截至今天,没有任何官方落实的方案与答复。
这件事好像被悄悄按住了——只要业主不再追问,就当从来没发生过。但我们75户当年多掏出去的20多万溢价、平米单价里包着的"学区"两个字,开发商一分钱没退过。
事情还在继续坏下去。从2023年6月开始,整个项目大面积停工。对外没说原因,里头是项目合作股东之间的实际利益矛盾。停工之后业主开始追问;问得多了,业主就被逼上维权这条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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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维权,过程之艰难、个中曲折,超出想象、令人愤恨。
我们去找开发商。开发商工作人员在多次商谈过程中辱骂、诋毁业主,无所不用其极。一家在迎泽区取地、在迎泽区盖楼、在迎泽区收18亿购房款的房地产公司,对它自己房子的业主是这种态度。
我们找政府。政府眼睁睁看着开发商在自己地盘上撒泼、违约、侵害业主利益,没有启动过任何追责程序。
我们去信访。迎泽区委办公室那一次官方回复之后,再没有过任何答复。
图7:太原市迎泽区教育体育局《关于江山赋小区居民业主反映相关信息公开的情况说明》(2025年4月)
3年。75户。问题一个没解决,钱一分没退。学校还是空地。
到这一步,我们能走的路只剩一条——上法院。
第二幕|从立案被拒,到 287 字裁定撤了一审
2024年10月,约100名业主集体委托律师,到迎泽区人民法院立案。
立案厅当场反馈给我们和律师一句话:迎泽区法院收到了迎泽区政府的协调函——"截至2024年12月,不予受理雅居乐江山赋业主的诉讼立案"。
100户业主、3年维权,走到法院门口,被一句话挡在外面。
经过2024年10月到2025年2月的反复协商,迎泽区法院同意立案——但条件是:约100户业主,被强制压成2个"示范案"先走,其他业主参照示范案同案同判。
也就是说:每个业主面对的都是独立的合同纠纷,但法院只受理2个、赌2把、其余的全部冻结在判决之后。
2025年11月,2个示范案在迎泽区法院开庭。
2025年12月30日,一审判决下来了。
图8:(2025) 晋0106民初15236号民事判决书末页(合议庭:审判长杨春燕;判决日:2025-12-30)
一审在两件事上把客观事实写进了判决书:
第一,按合同顶格支持逾期交房违约金——5%上限。截至一审开庭日,项目已经逾期700天。
第二,一审判决书第9页原文:"被告亦未提交政府相关部门的竣工验收文件证明现已具备交付条件"。也就是说,到一审开庭那天,房子既没拿到竣工验收备案表,也没出过房屋面积测绘报告——根本不具备合同和法律规定的最低限度交付条件。
这件事不是我们一面之词。我们另外向太原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得到的官方答复书白纸黑字写着——"该项目未申请办理过规划验收、建设工程消防验收、人防验收、节能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图9:太原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审管依复〔2026〕41号)——该项目未申请办理过规划验收、消防验收、人防验收、节能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换句话说,开发商通知业主收楼的那一刻,房子在行政机关的卷宗里,连最起码的合规手续都没有走完。
但是在同一份判决里,一审驳回了——
滨河小学未建违约金,一分钱没判。
开发商擅自变更物业公司的违约金,一分钱没判。
房屋质量赔偿金,一分钱没判。
市政接入、竣工验收、产权登记,四个字:"不予处理"。
最后给业主判的,只剩逾期交房违约金 49283.4 元。
图10:我们这边业主案一审判决(其一)——一审认定核减60天,按合同万分之一计算违约金;同时以"宣传未达到'具体确定'程度"为由驳回滨河小学违约金诉求
这个赔偿条件,对开发商而言已经算"仁慈"。对我们最痛的那一项——学校宣传违约——一分钱没赔。
但我们至少以为,逾期交房这49283元是按合同算的、是有判决书的、是该到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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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不服,上诉到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我们也不服一审驳回的那几项,提起上诉。我们在上诉状里提了6项请求,把《合作办学框架协议》三方原件、迎政发〔2022〕2号红头文件、人民网领导留言板回复、合同附件第二十一条前期物业条款——所有该交的证据全部交齐。
2026年4月27日,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两份二审裁定:(2026)晋01民终1532号、(2026)晋01民终1595号。
同一天。同一个合议庭——审判长李清,审判员武涛、欧晓霞。同一句话——
"基本事实不清。"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图11:(2026) 晋01民终1532号民事裁定书末页(合议庭:审判长李清,审判员武涛、欧晓霞;裁定日:2026-04-27)
整份裁定书的实质说理只有一句:
"一审法院可针对双方争议事项进一步查清事实,并依据法律规定结合案件审理的基本情况,确定责任,依法裁判。"
没有列明任何一项"不清"的具体事实。
没有说明发回重审的必要性、正当性、法定理由。
没有任何实质性说理。
我们当时是懵的。一审12页判决书把核心事实——消防验收没办、竣工验收备案没办、装修没完成、滨河小学宣传内容、格式条款效力、逾期700天——一项一项都审过、都写明了。基本事实清清楚楚摆在那儿。
为什么二审不查清直接改判?
为什么是发回重审?
我们一开始想不明白。
直到我们看见同小区另一份已经生效的判决——(2025)晋01民终4656号。
同一个开发商。同一份合同模板。同一类纠纷。同一个太原中院。
二审合议庭:丁妮、段雪丽、成志刚。
二审判决日:2025年10月31日。
这份判决判了多少钱?
图12:(2025) 晋01民终4656号判决书——"核减270天后…按照每日万分之零点五计算的违约金即1936.77元"
1936.77 元。
我们的示范案一审判 49283 元。
同小区另一户业主,二审维持原判,1936.77 元。
差额 25 倍。
更看不懂的是判决思路:4656号案给开发商"酌定核减270天"免责天数,违约金按合同第九条第(1)项的"万分之0.5"标准计算——把开发商的违约责任从4万多直接砍到不到2000元。
但我们75户业主签的是同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第九条第(2)项白纸黑字写着:逾期超过90日不解除合同的,按已付购房款万分之一/日计算。雅居乐江山赋项目逾期700天,远超90日,按合同就该适用万分之一。
至于270天免责天数到底是怎么核算出来的——
我们和律师把开发商在4656号案里提交的"延期免责证据"逐项翻过。所谓疫情防控、大气污染防治、中高考停工等等,开发商没有交出过任何政府红头文件证明项目"全面停工停产",被告提交的证据里甚至有从网站上复制粘贴下来的"通知做核酸检测"的链接。
按合同、按举证规则、按法律,能依法核减的天数不到30天。
我们的示范案一审认定核减60天,已经算是"酌情照顾"了开发商。
4656号案的法官——直接给开发商核减了270天。
图13:(2025) 晋01民终4656号二审——"一审法院结合在案证据酌定核减270天…按照合同第九条第二项约定…万分之0.5之标准计算30天违约金,并无不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依据从哪来,判决书没写。
《质疑书》问,至今没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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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这一步,二审为什么"基本事实不清"七个字一笔带过、为什么不直接查清改判、为什么连"哪一项基本事实不清"都不肯落到纸上——这笔账,我们算明白了。
二审如果直接改判,按合同顶格、按业主提交的全套证据——逾期交房4万多、加上滨河小学违约金、加上物业擅自变更违约金、加上质量赔偿金——金额大、要写理由、要承担责任。
发回重审,把球踢回一审。一审下次按4656号已经生效的"核减270天 + 万分之0.5"模板照抄一遍——业主拿到手的就从49283元,砍到1936元。
二审省了直接改判的责任。一审有了现成模板照抄。开发商少赔25倍。
唯一吃亏的,是我们75户业主。
打官司这2年里掏出去两个审级的律师费、诉讼费合计约10万元,来回奔走的时间和次数不计其数!业主们的误工费、车马费不计其数!居然被太原中院轻飘飘的发回重审给我们发配回2年前的原点!
打到最后,倒赔。
第三幕|预告:法院接下来会怎么判
我们已经不打算再请律师了。
2年时间,差不多10万元诉讼成本。我们等到的不是一份公平判决,是287字的发回重审、是同小区1936.77元的现成模板、是5项书面《质疑书》一个字都没回复。
但案子还得走完。被发回重审的1532号、1595号已经回到了迎泽区法院案头,下次开庭、下次出判决。
下一次的判决长什么样,我们75户业主提前预告——
第一,逾期交房违约金。一审不再认定核减60天,会照搬4656号案"核减270天 + 万分之0.5"的现成模板。判赔金额从49283元砍到1936元附近。
第二,滨河小学未建违约金。继续以"宣传未达到具体确定程度"为由驳回,一分钱不支持。我们把2020年11月30日三方盖章的《合作办学框架协议》、迎政发〔2022〕2号红头文件、人民网领导留言板回复——全部交齐。三方协议、政府红头、官方答复,判决书里依然只字不提。
第三,开发商擅自变更前期物业公司的违约金。继续以"原告尚未取得业主身份"为由不予处理。我们告的是合同附件第二十一条——开发商签卖房合同时承诺的雅生活物业被擅自换成了无资质的"绽蓝物业"——这是合同条款约定,不是物权法上的业主身份问题。
第四,市政接入、竣工验收、产权登记。继续以"涉及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不属于民事诉讼范围"驳回。
第五,业主上诉至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中院维持原判。
我们75户业主——预告完了。
请记下这份预告的发出时间:2026年5月。
新判决出来那天,请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迎泽区人民法院的承办法官,和我们对一对,看准不准。· · ·
我们凭什么敢在判决出来之前,就把判决预告到这一步?
我们不是阴谋论。
我们是把过去8个月发生过的、可查可证、留有卷宗的客观事实,列出来给所有人看。
事实一:4656号案与我们的1532号、1595号示范案——同一个开发商(雅居晋明)、同一个项目(雅居乐江山赋)、同一份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及《2021年集团统一版补充协议》,开发商预先拟定的格式合同)、同一类争议。
事实二:4656号案二审于2025年10月31日维持原判,确立"核减270天 + 万分之0.5 + 最终判赔1936.77元"的裁判模板。
事实三:我们的示范案一审核减60天、违约金按合同约定万分之一、最终按已付购房款5%上限封顶判赔49283.4元——与4656号模板差额25倍。
事实四:1532号、1595号2026年4月27日同一天由同一合议庭作出,以完全相同的"基本事实不清"七字为由发回重审。两份裁定书无任何具体说理,未列明任何一项不清的具体事实。
事实五:业主依法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质疑书》提出5项书面质问——发回重审的必要性和法定理由是什么、究竟哪一项基本事实不清、是否依法审查改判与发回的法定条件、是否漠视当事人合法权益、合议庭是否依法履职——至今没有任何书面答复。
附加事实:《合作办学框架协议》三方中的丙方,是太原市迎泽区教育局;受理本案的,是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这5项加1项,不是猜测,不是推论,是已经发生过的客观事实。
我们75户业主不掌握领导干部干预司法、审委会违规过问的直接书面证据。但基于这5项加1项摆在面前的事实——发回重审是不是为了让一审复制4656号案的判决模板,让中院规避直接改判承担违法责任——
我们合理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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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已经向中共太原市委第一巡察组递交了实名联名举报信。
举报人:山西雅居乐江山赋项目业主代表,联名业主清单详见举报信附件。
被举报人: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涉案案件案号、一审二审合议庭组成、关联违法先例——举报信里写得清清楚楚。
但被举报人,正是审理这个案子的法院。
这一仗,靠业主自己很难。
所以这篇文章发出来,是希望——
希望媒体看见。
希望律师看见。
希望人大代表看见。
希望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看见。
希望山西省人民检察院看见。
希望太原市纪委监委派驻法院纪检组看见。
希望最高人民法院看见。
也希望,全国其他正在维权路上的业主看见——
不是只有你们一家是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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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我们把几句话,留在这里。
迟来的正义,即非正义。
一次不公正的判决,其恶果相当于十次犯罪。
法不阿贵,绳不挠曲。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韩非子
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韩非子
公正是人民对美好生活向往的重要内容。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
——习近平,《在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
此话赠与:
(2025) 晋0106民初15236号 一审
合议庭:审判长杨春燕,人民陪审员周玉锁、刘莎
一审判决日:2025年12月30日
(2026) 晋01民终1532号 二审(发回重审)
(2026) 晋01民终1595号 二审(发回重审)
合议庭:审判长李清,审判员武涛、欧晓霞
二审裁定日:2026年4月27日
(2025) 晋0106民初334号 一审
审判员:张哲
裁判日:2025年6月20日
(2025) 晋01民终4656号 二审(维持原判)
合议庭:审判长丁妮,审判员段雪丽、成志刚
二审判决日:2025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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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以上辛苦工作的法官,致敬。
太原雅居乐江山赋全体参与诉讼业主
2026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