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欠债务,却在诉讼期间将名下财产低价转让,债权人该如何保护自身权利?近日,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认定徐某在拖欠债务且已被起诉的情况下,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严重影响了债权人合法权益,判令撤销徐某转让财产的行为。
自2008年起,徐某长期向王某购买茶叶,未及时支付货款。经双方结算确认,徐某尚欠王某货款35万元,但未约定付款期限。此后,经王某多次催讨,徐某仍未支付。2024年1月8日,王某将徐某诉至安溪法院。
2024年6月26日,法院作出判决支持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2024年9月9日,王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因未发现徐某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执行案件于2025年3月8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随后,王某发现徐某在诉讼过程中与其女儿小徐签订了一份转让协议。该协议约定,徐某将其名下的某茶店以1元的价格转让给小徐,转让某茶店产生的债权债务由徐某承担,转让后某茶店所有权及相关权益归小徐所有,由其承担无限责任。于是,2025年3月17日,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徐某与小徐的转让协议。
法院审理后认为,徐某在拖欠王某债务且已被起诉的情况下,将某茶店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给女儿小徐,该行为严重影响了王某债权的实现。小徐对其父徐某的债务情况及诉讼状态理应知晓或应当知晓,故小徐取得案涉某茶店并非善意。
法院最终判决撤销徐某将某茶店转让给小徐的行为。判决现已生效。
另,2025年11月28日,法院受理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法院审理后认为,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根据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态度,判决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并判处相应刑罚。
近年来,债务人不当减损自身财产,影响债权实现的情形屡见不鲜。本案中,徐某在拖欠钱款且已被起诉的情况下,以1元的象征性价格转让其主要财产,属于典型的“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徐某与小徐恶意串通,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故符合撤销权的行使条件。
此外,徐某在法院执行期间,拒不申报财产、拒不交付名下财产,企图通过低价转让等方式隐匿、转移财产,致使人民法院判决无法执行,严重侵害了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具有国家强制力,必须得到尊重和执行。任何试图通过隐匿、转移财产等手段逃避执行的行为,终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编辑:杨亚玲 (Tel:15513291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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