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足司法职能,护航创新发展。在第26个“4·26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太原中院集中梳理发布多起知识产权纠纷典型普法案例,切实深化知识产权普法宣传,以精准司法保护优化法治环境。
一、某计算机公司与刘某侵害网络信息传播权纠纷
某计算机公司享有《在暴雪时分》《永安梦》《神隐》《猎冰》《祈今朝》《黑白密码》《繁城之下》《乐游原》作品非独占的网络播放权及维权权利,上述视听作品播出后受到广大观众的喜爱。刘某在某短视频平台以切片、截取、剪辑等方式将上述作品制作成大量短视频,侵犯了原告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裁判要旨:经营主体应当对其名下的短视频平台账号尽到管理义务,对其发布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视频承担侵权责任。 法官寄语:随着平台经济快速发展,短视频平台迅速崛起,并成为大众常用的移动终端。短视频是适合受众在碎片化时间,或者移动状态下观看的一类视频形式,而切片等形式的短视频看似方便了观众快速获取精彩片段,但短视频制作者若未经著作权人授权,则该行为已构成侵权。本案中,被告将8部热播剧切割成242段视频并上传至网络平台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让公众在脱离原告选定的时间和地点可以随意获得作品。即使被告主张其并未以盈利为目的或其并不知情,仍无法改变其侵权的本质。因此,为保护视听作品创作者和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短视频制作者切不可为追求热度、流量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使用他人作品。
二、某威与某康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属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 典型意义:明确商场作为管理方的法律责任边界,商场并非“只收租、不管事”的中立方,若其未尽合理注意义务、为商户侵权提供便利条件,则构成帮助侵权,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倒逼商场加强准入、巡查、投诉处理、清退机制,从源头减少售假,推动商场和商户建立合法来源审查、知识产权承诺及侵权追责的合同机制。有利于优化营商环境与知识产权治理体系。
三、山东某农业公司与绛县某苗木合作社、郭某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
山东某农业公司系“金如意”植物新品种权的被许可人,其发现绛县某苗木合作社、郭某未经授权,擅自使用“金如意”授权品种的名称对外许诺销售、销售山楂品种繁殖材料,认为侵犯了其植物新品种权。山东某农业公司提起诉讼,主张被告立即停止繁殖、销售“金如意”山楂品种苗木及繁殖材料的行为,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 裁判要旨:“金如意”山楂苗与原告拥有授权的品种“金如意”名称相同,在无有效证据证明不属于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情况下,依法可认定与授权品种具有同一性。绛县某苗木合作社培育山楂苗并以营利为目的繁殖、对外销售,构成繁殖、销售授权品种繁殖材料的行为,损害了品种权人的市场竞争利益,构成对案涉植物新品种权的侵害。郭某以营利为目的对外许诺销售、销售授权品种繁殖材料的行为,损害了品种权人的市场竞争利益,构成对案涉植物新品种权的侵害。二被告相互配合,存在共同侵权的主观故意,二被告应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金如意”山楂品种苗木及繁殖材料;连带赔偿原告山东某农业公司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 法官说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未经品种权人许可,生产、繁殖或者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或者为商业目的将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侵害植物新品种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繁殖材料是指可用于繁殖的植物整株或者部分,包括籽粒、果实、根、茎、苗、芽、叶、花等;(二)收获材料是指经过种植后获得的植物整株或者部分”。山楂无性繁殖的方法主要包括嫁接和扦插,生产繁殖出与授权品种特征特性相同的繁殖材料,实现授权品种基因的复制与传递。郭某在抖音发布视频销售“金如意”山楂苗,在绛县某苗木合作社处达成销售合意并收取定金,销售处标牌及收款二维码有绛县某苗木合作社的信息。郭某许诺销售、销售“金如意”山楂苗,绛县某苗木合作社繁殖、销售“金如意”山楂苗的行为成立。山楂苗与原告拥有授权的品种“金如意”名称相同,无有效证据证明不属于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依法可认定与授权品种具有同一性。二被告构成侵权。
四、山西某国药有限公司与山西某中草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山西某国药有限公司为第633930号“廣譽遠”、42088792号等商标注册人,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类别为第5类、第30类、第29类。山西某国药有限公司前身被国家商务部认定为首批“中华老字号”企业。某中草药有限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中销售名称为“沙棘原浆”“藏红花”“西洋参”“养生虫草茶”等商品,外包装上印有上述注册商标字样。某中草药公司以其母公司持有商标使用权授权为由抗辩正当使用,后山西某国药有限公司致函其母公司撤销概括授权为内容的授权书,并要求其母公司规范使用授权商标。 裁判要旨:商标注册人授权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属于单方法律行为,商标注册人可以任意撤销商标授权或者对授权范围和内容进行限制。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在宣传和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包含他人注册商标的企业名称,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亦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官说法:在一些老字号企业的发展过程中存在对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的问题,本案中因老字号企业的概括授权,导致其注册商标被随意使用,而其无法对相关商业行为和商品进行有效管理,最终可能导致其品牌价值流失,善于借用司法保护可以帮助老字号企业规范知识产权管理,维护其品牌价值。
五、山西某通用公司、山西某通用科技公司与山西某电缆公司商业诋毁纠纷
山西某通用公司、山西某通用科技公司发现山西某电缆公司在“3·15”之际,在抖音认证的账户上发布的短视频、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文章,在经销商的实体店铺张贴的告示牌,内容涉及山西某通用公司商标,认为山西某电缆公司擅自使用原告商标,与其商标进行对比,采用外围圆形囊括红色叉进行标记,使用歧义性语言进行商业宣传,足以引人误解诋毁其商标是仿冒商标,非正品电缆,是假冒伪劣商品,山西某电缆公司构成商业诋毁,要求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名誉损失、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裁判要旨:山西某通用公司与山西某电缆公司均为电线、线缆的经营者,二者存在竞争关系。案涉视频作品在出现山西某通用公司持有的商标时,陈述内容为“公司名称和商标与我公司接近的产品市面上还有很多”“以上均非我公司产品”。从视频、《声明》内容看,目的系提醒消费者注意电线的生产公司、注册商标,以强调其产品的显著特征,并无使用歧义性语言进行商业宣传的情形,亦无容易引发错误联想的信息,并未构成商业诋毁。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上述规定的“误导性信息”一般是指信息虽然真实,但是仅陈述了部分事实,容易引发错误联想的信息。本案中并无使用歧义性语言进行商业宣传,不存在仅陈述了部分事实,容易引发错误联想的信息的传播误导性信息的情形,不构成商业诋毁。
六、陕西某公司与山西某公司、蒋某、俞某、王某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陕西某公司是ZL200710188594.3“在卵石层、砂层中施工的沉管灌注桩施工方法”发明专利权的被许可人,许可方式为独占许可。蒋某、俞某、王某之间存在多次合作关系,且接触并使用过被侵害的知识产权,明确知晓涉案专利技术的全部内容、专利权属,经通知、警告后仍继续实施侵权行为。 裁判要旨: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典型意义:本案通过严格适用专利侵权全面覆盖原则,将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逐一比对后,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有利于社会公众清晰预判专利保护范围,维护市场创新与竞争秩序。有效规制权力滥用与不当维权行为,引导专利权人诚信行使权利,平衡专利权人私权保护与社会公共利益,彰显专利司法保护严格、规范、边界清晰的价值导向。
七、原告北京某公司与被告成某、山西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案
原告主张被告成某原是山西分公司的财务、行政和人事负责人,其在职期间严重违反劳动者职业道德,恶意串通组建山西某公司,从事与原告完全同类的经营业务,山西某公司在无任何土地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相关知识产权或成果的情况下,迅速取得土地规划乙级资质,大肆利用原告商业秘密、业务资源转移原告经营收益,导致原告在山西省区域内业务量迅速下降。 裁判要旨:主张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保护要证明其所主张的具体信息符合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的构成要件即:其一不为公众所知悉,其二具有商业价值,其三采取了保密措施。如果不能证明案涉信息具备上述全部特征,侵害商业秘密请求因缺乏必要的权利基础而得不到支持。 典型意义: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商业秘密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中的重要性不断提升,在许多行业尤其是高科技领域,商业秘密已然成为企业的核心资产和竞争力,是企业长久发展的“生命源泉”。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准确认定商业秘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亦不能随意扩大商业秘密的范围,阻碍市场经济中的正常交易秩序。本案通过准确认定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厘清了一般商业信息与商业秘密的区别,维护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同时也启示企业在发展中应加强商业秘密保护意识,只有严格进行管控,及时准确确定商业秘密的内容,采取必要保护措施,才能为商业秘密的保护打好“疫苗”。
八、原告王某与被告阳泉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认真分析权利要素准确定性技术特征
原告王某是“一种新型的两用活扳手”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人,发现被告在“抖音”平台名称为“美汐严选个体店”店铺中,销售与原告上述专利权产品相同的产品,主张被告侵害其实用新型专利权。 裁判要旨:案涉专利未对其固定部表面作出明确表述,不应当然认定其包含各种形状及表面特征。还应从附图及说明书描述以及《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记载的内容综合予以判断。 典型意义:专利技术均具有其必要的发明点,发明点体现的进步一般亦是在原有技术上的革新与提升。而本案涉及的造型特征所产生的技术提升作用正是案涉专利技术特征的主要特点,也是权利人对于之前造型特征所产生的作用总结之后为实现其专利的技术进步所作出的必要取舍及限定。这就要求权利人在申请专利过程中要明确专利保护的技术特征范围,并在其专利的权利要求内容中准确写明所申请专利的技术特征内容。防止权利人通过模糊的表述,变相扩大其保护的范围,阻碍了正常公平的市场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