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纬太原青训视点】《新公司法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赋能律师办案
2024年7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正式施行。2025年9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该征求意见稿内容广泛,涵盖“一般规定”“股东出资及与出资有关的责任”“股权代持与投资者权益保护”“股权转让与优先购买权”“公司治理”“公司解散与清算”“上市公司的特别规定”“附则”等方面。它系统整合了原有公司法司法解释(一)至(五),并依据新《公司法》进行了细化与调整,正式实施后原有司法解释将同步废止。征求意见稿着力破解“挂名法人”辞任与变更难题,明确法定代表人可通过诉讼确认辞任生效,并要求公司办理变更或涤除登记。具体而言,法院应当受理此类案件,辞任自公司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生效;若公司确定新法定代表人,法院可判令变更登记,否则判令涤除登记信息;过渡期内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活动,原则上由公司承担责任,但公司能证明相对人知情的除外;公司依规解任法定代表人的,自决议作出之日起解任,不影响其任职期间的责任。
征求意见稿将“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间接控制的公司担保”以及“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母公司股权担保”纳入关联担保范畴,强化决议程序要求。公司为此类担保需参照关联担保规定履行程序,除非相对人经合理审查不知晓控制关系;有限责任公司为股权收购提供担保也需经过股东会决议并实行表决权回避,以加强程序约束,防范信息不对称与杠杆风险。
强调程序合规不能豁免关联交易赔偿责任,进一步压实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义务。未经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无效,公司可请求法院确认交易不生效;即使履行程序,也不能以此作为免责抗辩;若公司未提起诉讼,符合条件股东可依法提起代表诉讼。
引入横向人格否认规则,关联公司受同一主体过度控制、财产混同的,应当对彼此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认定标准包括:控股股东过度控制导致公司丧失独立性、存在不当利益输送或逃避债务意图;财产混同需综合财务记载、财产无偿使用等情况判断;资本显著不足则考察股东实际出资与公司经营风险是否匹配。
降低一人公司股东证明财产独立的举证门槛。股东提供符合法定要求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法院可初步认定财产独立;债权人提出异议的,公司或股东需予以说明并举证;夫妻股东不适用一人公司规定。报告应覆盖相关会计年度,否则股东可申请专项审计并承担费用。
明确股东会、董事会职权的法定性及边界。股东会违法授权或收归职权、超越职权作出决议的,当事人可请求确认无效。法院不受理股东强制召开会议的请求;小股东可通过自行召集或申请解散公司解决僵局。股东会可将法定职权授权董事会,但涉及公司根本利益的事项不得转授权。
强化股东出资责任,明确出资加速到期情形,并加重董事催缴义务。公司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直接要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承担责任,适用“入库规则”将出资归入公司清偿债务。董事未履行核查、催缴等勤勉义务造成损失的,应承担个人赔偿责任。征求意见稿还对有权利负担财产、无处分权财产、债权出资等方式作出细化规定。
优化实际出资人显名规则,灵活认定“过半数股东同意”。实际出资人请求确认股东资格,应以公司为被告、名义股东为第三人提起诉讼;符合股东会决议认可或过半数股东知情未异议等情形的,法院予以支持。代持金融机构股权、上市公司股票等合同无效,但符合显名条件的可确认资格。出资责任上,公司或债权人可要求实际出资人或名义股东承担责任;名义股东的债权人执行代持股权时,符合条件的实际出资人可申请排除强制执行。
细化股权转让与优先购买权冲突处理,明确一股二卖中的善意取得标准。股权转让自记载于股东名册或实际行使权利时生效。出资责任约定不得违反《公司法》强制性规定,但不得对抗公司与债权人。侵害优先购买权的,其他股东可在三十日内主张购买,逾期权利消灭。
《新公司法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体系完整,贯穿公司生命周期与实体程序环节,为律师行业带来业务升级与价值创造的空间,同时也开启新一轮竞争。这将推动法律服务市场从事后纠纷处理转向全流程风险防控,从泛化服务转向垂直领域深耕,从单一法律视角转向“商业+法律”跨学科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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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纬(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以来主要从事公司类非诉领域,目前为山西省律协企业整合重组与破产专业委员会委员、山西股权交易中心项目评审专家库成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及基金从业资格。
王祚嘉律师在国有资产交易、投资并购、私募股权基金和公司治理领域有着丰富的项目实践经验,谙熟项目投融资的各种模式及投资环节的关注重点和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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