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提高工伤认定办理效率,落实“一次性告知”,让群众办事少跑腿,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山西省工伤认定规程(试行)》等法规、规程、规范性文件及决策部署。现将工伤认定情形及申请工伤认定所需材料公示如下。
一、工伤情形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二、申请工伤认定时所需材料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提交申请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受伤害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3.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4.用人单位登记证照复印件或企业档案信息卡复印件;
5.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6.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受伤涉及交通事故需提供,其它情形不需提供此项)
【注意事项】1.工伤认定申请表于太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下载,提交时需要提交原件,加盖单位公章。
2.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包括劳动合同书或有效的劳动关系证明(如仲裁裁决书,法院判决书等),以上材料需提供原件核实并留存复印件;
(二)事故调查佐证材料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根据《山西省工伤认定规程(试行)》规定,工伤认定核实应实行书面审核和现场调查核实相结合。书面审核需要的相关材料如下:
1.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的原件(格式见附件);
2.受伤职工就医的全部病历原件并留存复印件,如120院前急救病历、门急诊病历、住院病历、CT报告、核磁报告等相关医疗资料;
3.受伤职工当月排班、考勤、打卡等相关记录;
4.监控录像等客观证明材料(刻光盘),若事故现场没有视频资料,用人单位应附情况说明并加盖公章;
5.证人证言,需提供两人及以上证人证言原件及证人身份证复印件,若为工亡案件,需提供四人及以上证人证言原件及证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格式见附件;
6.用人单位承办人介绍信或授权委托书原件及承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7.用人单位出具的事故调查报告原件(格式见附件),事故调查报告由用人单位出具,需加盖单位公章。
对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其它特殊情形需以下佐证材料:
8.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的情形应提供受伤职工上下班路线图(格式见附件)、家庭住址材料(房产证明复印件或社区出具的居住证明原件等相关佐证材料);
9.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情形应提供公派单及补充材料(乘车票+住宿票等)和派出单位与外出单位有效时间内的业务链接证明材料;
10.因工参加活动受伤的情形应提供有效期内的正式活动文件、报名表的复印件。若举办活动单位与申报单位不一致需提供有效链接证明;
11.人力资源公司或劳务派遣公司应提供派遣协议的复印件、实际用工单位的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及联系人和电话、实际用工单位出具事故调查报告的原件(加盖实际用工单位章)、受伤职工手持劳动合同及身份证拍照两张(合同第一页(双方信息页)及合同末页(双方信息页))、派遣公司于受伤职工的银行流水(受伤时间前半年)以及用工单位与人力资源公司或劳务派遣公司的关联材料的复印件(如银行流水、约定管理费、派遣人员名单等);
12.工亡应提供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的原件并留存复印件。若是外地死亡、未知原因死亡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情形,应提供公安部门,人民法院或者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的复印件;
13.根据事故复杂情况所需的其它证明材料。
附件:1.工伤认定申请表.doc.doc
2.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doc
3.事故调查报告示例.doc
4.证人证言示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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