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浩明建议,应明确省级涉外法治研究基地的定位,涉外法治建设工作应当牢记服务国家和人民的使命。建议组建专家团队,广泛邀请和吸纳不同领域的专家学者。借助优势研究团队,开展涉外法治研究,与中国政法大学等国际法学科发展强劲的高校进行深度合作,充分利用其人才和学术资源集聚的优势,提高省级涉外法治研究基地的影响力。积极建立涉外法律服务平台等,参与高质量的涉外法律服务标准的制定,依据国际惯例与国内相关法律法规,参与制定统一规范的涉外法律服务标准与业务流程。定期举办具有特色的涉外法治高端的学术会议。建立涉外法治信息数据库,积极开展涉外法治数据资源的收集整理和涉外法治数据服务功能的开发等。促进政学研一体化发展,努力将涉外法治工作与地方政府的工作相结合。
马光介绍了浙江大学在涉外法治研究和人才培养方面的经验和做法。如浙江大学设立国际战略与法律研究院,定期举办如“纽黑文学派与国际法”国际会议和“一带一路”国际青年论坛等品牌性的国际会议。浙江省海洋法治研究院依托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设立,更好支撑浙江海洋强省建设和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学校为本科生设立了专门的涉外法治班,并与韩国商事仲裁院、海外律师事务所合作设立海外实习基地,让学生进一步了解相关国家的国情和法律制度。马光副教授围绕“如何汇集力量开展涉外法治研究和涉外法律服务”,“如何激发学生从事涉外法治工作的热情和动力”等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殷维结合西南政法大学中国-东盟法律研究中心的实际情况,建议加强与法院、司法机关、地方法学会、律协、律师事务所及相关高校等的联系。积极设立涉外法治相关平台,如涉外法律咨询中心、人才培养平台、法治论坛、域外法律查明数据库服务平台等。应当设立专门的组织机构,配备专门的办公场所、行政人员、专职研究员和兼职研究员。依托学校的职能部门,开展涉外法治学生培养工作,如设立区域国别法实验班、涉外英才硕博士班等。应当做好研究基地的经费保障,有单独的配套经费,另外在开展一些人才培训等项目时可以申请专项经费。
赵俊结合企业法律实务工作经验,认为当前国有企业在境外的国有资产监管机制方面尚且不成熟,省级涉外法治研究基地不仅可以在商事纠纷的诉讼阶段提供服务,而且可以在企业的前期投资以及合同的签署阶段提供一些前置服务和咨询。
侯鹏建议,一是建立线上涉外法律争端解决调解平台(实验室)。结合太原理工大学的技术优势和山西晋商文化“以和为贵”的理念,提供一个远程的调解平台,开展线上的解决争议和协商的活动,打响协商与和解的特色名片。二是设置线下的模拟调解室。依托学校的平台优势联系更多法律职业的同行,如法官,检察官、律师、高校专家学者,共同参与相关跨境商务合作纠纷解决或者争端预防工作。将上述两项措施作为人才培养方案的内容,既面向在校同学,也作为一个面向社会相关人士教育的培训平台。
添先进建议,一是结合地区特色打造涉外法律服务的品牌与亮点,如建设新能源领域法律服务相关品牌,结合太原理工大学的优势打造科技成果转化领域法律服务品牌等。二是加强涉外法律服务程序在“引进来”的“走出去”的差异性研究。三是应当注重在“一带一路”共建国家加强中国法治文化的宣传,加强国际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