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购买者(车主)需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原则上不允许代办);③ 车辆到场查验,登记人应佩戴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头盔; (车辆信息必须与本车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所列信息保持一致性) (购车发票需注明购买者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备注栏内需注明购买车辆的整车编码和电动机编码等必要信息)⑦ 查验车辆,验车合格,采集信息予以登记并发放牌证。温馨提示1:电动自行车如有“以旧换新”的情形(注释:原车辆不再使用,折旧变卖更新车辆后),车辆权属人应及时前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登记服务站或带牌销售点办理新电动自行车辆的【以旧换新登记】业务,新的电动自行车辆信息应与所悬挂牌证车辆的信息对应并相符,避免因未及时办理【以旧换新登记】业务所产生的法律事务纠纷及相关责任。
① 提供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法人证书原件(副本)的复印件(加盖公章);(授权书内容需列明单位名称、单位社会信用统一代码、被授权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其被授权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业务具体内容,加盖公章)
③ 提供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原件的复印件(加盖公章);⑤ 车辆到场查验,登记人应佩戴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头盔; (车辆信息必须与本车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所列信息保持一致性) (购车发票需列明企业或单位名称和社会信用统一代码,备注栏内需注明购买车辆的车架编码和电动机编码等信息)
⑨ 查验车辆,验车合格,采集信息予以登记并发放牌证。温馨提示2:电动自行车辆如有以下:包含但不限于出售、转让、以旧换新、报废等情形,建议车辆权属人及时前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登记服务站办理车辆牌证的注销等业务,解除电动自行车与牌证的登记信息,避免因牌证和车辆未及时办理注销所产生的法律事务纠纷及相关责任。
根据《太原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为了提高电动自行车牌照利用率,鼓励群众注销名下不再使用的电动自行车牌照,避免造成国有资产浪费。
即日起,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鼓励施行“一人一牌”政策,上牌过程中,各相关登记服务站及带牌销售登记网点请严格把关,对二次上牌的群众,做好解释工作,询问原因,做好记录,对确有二次上牌需求的群众,告知到如下指定登记服务站办理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