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3年1月30日,被告人席某某与被害人吴某某经婚介机构介绍相识后确定恋爱关系。交往期间,双方约定订婚彩礼人民币18.8万元。
5月1日,席某某家人为二人举办订婚仪式,并于当日通过婚介机构人员向女方交付彩礼10万元和7.2克金戒指。
5月2日中午,吴某某家按照当地习俗宴请席某某。
饭后,席某某不顾吴某某反抗,强行与吴某某发生了性关系。
事后,席某某控制吴某某手机并将吴某某反锁于屋内。
席某某返回后,吴某某用点燃的卫生纸烧榻榻米边的柜脚,用打火机点燃客厅窗帘。在席某某取水灭火时,吴某某趁机跑出房间到13层呼救,被席某某抓住手臂将其拖入电梯。电梯到14层后,吴某某用脚蹬电梯轿厢予以反抗,又被席某某强行拽回室内。
5月4日16时许,吴某某到公安机关控告席某某对其强奸。
案发后,吴某某将彩礼10万元和7.2克金戒指退还至婚介机构。公安机关受案后,于5月4日对吴某某进行了身体检查,吴某某手腕、双臂上有淤青。
5月5日,公安机关决定立案侦查,经电话通知,席某某主动到案接受调查。
山西省阳高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21日作出(2023)晋0221刑初36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席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判后,被告人席某某提出上诉。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4月10日作出(2024)晋02刑终1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评价
山西大同订婚强奸案的裁判文书,体现了人民法院对“以婚约为名,行侵犯之实”犯罪行为的认定,对厘清社会观念、强化权利保障具有重要的的司法示范价值。
本案的判决明确指出,双方虽已订立婚约并交付彩礼,但婚约绝不代表性行为的同意或默许,性自主权作为重要的人身权利,其必须建立在自愿的基础上。
被告人席某某违背女方意志,采取暴力、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行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突破婚约内容,具备强奸罪中规定的“违背妇女意志”这一核心要件。
本案有力纠正了“订婚即默许发生性关系”等落后的社会观念,表明所谓“传统习俗、民间契约或经济往来”,不得凌驾于公民的人身自由与性自主权之上,通过个案的公正裁量,体现刑法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任何形式的侵犯,对于引导公众尊重边界、破除陈旧认知具有深远的教育意义。
来源:西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