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海南省长治商会(以下简称“商会”)会员管理,完善商会组织建设,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海南省长治商会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商会实行会员制管理,及时宣传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会员搭建凝聚乡情、共同发展的平台,建立规范科学的会员组织管理体系,积极承担社会责任,提高商会的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三条 商会秘书处负责会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凡拥护商会章程,执行商会决议,自愿履行会员义务的在琼晋籍法人或个人,可申请加入商会。
第五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出入会申请;
(二)填写入会申请表,提交相关身份信息资料;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缴纳会费;
(五)商会颁发会员证书及牌匾。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批准入会:
(一) 被剥夺政治权利、刑罚执行未终了的个人;
(二)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三) 处于破产整顿期间的企业;
(四) 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五) 严重违反商会章程,损害商会声誉的;
(六) 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会费标准
会长200000元/年;常务副会长20000元/年;监事20000元/年;副会长10000元/年;秘书长10000元/年;副秘书长、理事2000元/年;会员1000元/年。
第八条 会员类别
(一)普通会员;(二)理事会员;(三)副会长;(四)会长。
第九条 会员的权利
(一)普通会员
1、参加商会年会;
2、受邀参加商会的各项活动、讲座培训;
3、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和监督权;
4、享有向商会提出意见和建议、批评和监督的权利;
5、获得商会维权帮助的权利;
6、使用商会的办公场所进行商务洽谈;
7、免费获得商会收集的信息,市场信息及技术信息;
8、免费在商会商圈(微信公众号平台、会刊等)刊登企业及产品信息。
(二)理事会员
1、享有普通会员的所有权利,优先享有第5-8项权利;
2、参加理事会议;
3、协助会长、副会长开展商会日常工作;
4、参与商会重大事项的审议和决策;
5、优先参加商会组织的商贸合作与经济技术交流活动、项目、产品推介活动;
6、优先优惠参加商会组织的商务展览活动;
7、优先参加商会组织的行业性研讨会、报告会及企业交流活动;
8、优先优惠为会员提供策划、招商服务,全方位宣传报道、媒体广告等信息;
9、优先获得商会提供的企业诊断、企业内训等企业管理顾问服务。
(三)副会长
1、享有理事会员的所有权利;
2、协助会长开展商会日常工作;
3、以商会领导身份、出席各项重大活动,并参与接待和座谈;
4、享有商会较高荣誉,成为行业龙头和表率之一;
5、获得商会提供的各类商务考察的机会;
6、成为商会论坛、展览等活动的策划执行机构,直接参与决策和运作。
(四)会长
1、享有副会长的所有权利;
2、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3、监督商会各项工作开展情况,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4、代表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5、代表商会参加政府、企业、社会机构的交流和协商,维护商会的合法权益;
6、组织商会各成员间的沟通协调,促进商会成员单位之间的合作与发展;
7、组织商会举办各种活动,增进商会会员之间的相互了解和联系,提高商会的影响力和美誉度。
第十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商会章程;
(二)执行本商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缴纳会费;
(四)维护本商会的形象和声誉;
(五)完成本商会交办的工作。
第十一条 会员资格初审时要认真、客观、细心,控制不符合要求的会员入会,维护商会声誉和形象。
第十二条 会员登记信息随时更新,遇有信息发生变化,及时向秘书处报备,以便商会及时了解会员更新的信息。商会工作人员要对会员登记信息进行保密,未经会员同意,不得泄露会员的商业机密。
第十三条 商会对会员实行“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退会的会员登记信息另建档管理一年。
第十四条 掌握每位会员的基本信息和必要数据,建立对会员回访和会员意见的反馈机制,及时修改会员已经变更的信息和数据档案。
第十五条 凡违反以下任何一条,商会有权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警告、终止会员资格、除名的处分。
(一) 未经商会批准,擅自以商会的名义组织各种活动,如有关展览、举办技术培训和信息咨询活动以及出版刊物等;
(二) 擅自以商会的名义从事与经营、商务有关的活动;
(三) 违反商会章程、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
(四) 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或相应处罚的;
(五) 有损于商会形象,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十六条 会员要求退会,需以书面申请报告商会秘书处,经审核后,报请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通过后,会员资格即被取消,商会将正式书面通知申请退会者。
第十七条 拒交年度会费者,或未按时缴纳年度会费逾期达三个月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八条 会员退会一经确认,即取消会员资格和享有的一切会员权利。准确记录会员退会原因,妥善保存确认已经退会的单位和个人的档案。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海南省长治商会会员大会讨论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