壶关县人民政府
关于县域范围内禁止和限制燃放
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统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与民生需求,顺应群众欢度佳节传统习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县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县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燃放政策由全域禁放调整为重点区域禁放、部分区域限放。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管理
(一)禁止燃放区域:
1、县城主城区禁放范围:北至乌海线,南至无名路(紫团公司北侧),西至环山路,东至东外环路(含上述四条线路)。
2、大峡谷镇、树掌镇、晋庄镇、石坡乡、东井岭乡等重点林区乡镇。
3、龙泉镇禁放范围:县城主城区包含的村(社区)以及石门村、水池村、上善村、龙腾村、杨家堆村、西沟村、刘寨村、西河南村、五龙头村、三王头村、西黄野池村、东黄野池村、程庄村、迎乐村、欢掌底村、池后村、塔底村。
百尺镇禁放范围:西柏林村、高崖头村、卫家庄村、圪坨村、魏家岭村、川河村、东王宅村、西王宅村、西岭底村、流泽村、沙堰村、石南底村、韩庄村、河西村、方善村、赵屋村、紫水村、贾家南底村。
店上镇禁放范围:山后村、岭上村、掌后村(固村下属自然村)、明自掌村、洪掌村、小南清村、新华村、刁掌村、长林村、淙上村、南沟村、梭水底村、关帝村、角脚底村、桥头村、寨里村。
集店镇禁放范围:西关壁村、东关壁村、天池村、乌集头村、北皇村、南皇村、西庄村、岭东村、土河村、李掌村、王章村、黄角头村(坛上村下属自然村)。
黄山乡禁放范围:王郑新村、油家川村、神兑川村、神市村、永兴村、向东村。
(二)除划定禁放区域外,以下地点及周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1、国家机关、教育、医疗、养老、金融、邮政等单位;
2、文物保护单位;
3、公共文化场所;
4、人员密集场所;
5、汽车站、火车站等交通枢纽场所(含站前广场),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高架桥、过街天桥、桥梁等;
6、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场所,军事设施保护区,物资储存区,输气、输(变)电设施及通信设施安全保护区及周边100米内,林地边缘周边300米内;
7、公园、景区(取得焰火燃放许可的除外);
8、设有建筑外墙保温系统的高层民用建筑内及周边禁放区域;
9、坟头、庙宇;
10、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的预警区域。
二、限制燃放管理
(一)限制燃放区域:
全县行政区域内禁止燃放区域外的区域均为限制燃放区域。
(二)集中燃放区域:
为统筹烟花爆竹“禁改限”工作,兼顾公共安全与群众节日燃放需求,方便群众规范有序燃放,切实消除安全隐患,特在限放区域内划定三处集中燃放点,分别为:
1.鹿茸菇生态园(紫团公司东侧);
2.原欢乐谷6号停车场(壶关县高测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二期东北侧);
3.高速长治东应急物资中转接驳站(长治东高速口西侧)。
(三)允许燃放时段:
全县限放区域内,农历腊月二十三、除夕至正月初五、正月十四至十六等时段全天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燃放。
三、允许燃放种类
《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规定的个人燃放类产品中的爆竹类、玩具类、旋转类、喷花类、吐珠类和组合烟花类的C、D级产品。
四、安全燃放要求
(一)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按照燃放说明,正确安全燃放。
(二)不得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如向人群、车辆、建(构)筑物、公共绿地、树木、地下管网、窖井以及易燃易爆物品投射、抛掷烟花爆竹。
(三)禁止在建(构)筑物室内、走廊、屋顶、阳台燃放,禁止向外抛掷、悬挂燃放烟花爆竹。
(四)未成年人应在其监护人或其他成年人陪同下燃放烟花爆竹。
(五)限放区域内的住宅小区燃放烟花爆竹的,由住建部门统筹,小区物业划定安全区域,预备管理人员、救援力量和消防器材,确保燃放安全;高度27米以上的住宅小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六)燃放烟花爆竹后,应当及时清理、安全处置燃放废弃物。
(七)任何人严禁携带烟花爆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严禁邮寄烟花爆竹。
(八)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机关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依法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主办单位依法依规组织烟花爆竹燃放活动。
(九)燃放烟花爆竹过程中如发生火灾、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意外,应立即停止燃放,采取必要应急措施,及时拨打119、120等应急电话求助。
五、烟花爆竹管理与处罚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将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全面纳入基层网格化社会治理范畴。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落实各项烟花爆竹禁限放管控措施。
(二)禁限放范围内所有机关、企事业单位、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小区物业公司、经营门店等为禁限放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禁限放责任人,应当做好辖区居民及单位职工的禁限放宣传、教育、监督工作。
(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及周边具体范围要设置明显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警示标识,并做好安全提示和防范工作。
(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有违反本《通告》规定燃放烟花爆竹或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行为的,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举报电话为110、12345、0355-8774219。
(五)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放限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和时段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依规处理。
(六)违反本《通告》规定,在重点林区及周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依规处理。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壶关县人民政府关于主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壶政通字〔2017〕7号)同时废止。
1、壶关县主城区烟花爆竹禁放示意图
2、壶关县烟花爆竹集中燃放点示意图
3、龙泉镇烟花爆竹禁放村(社区)示意图
4、百尺镇烟花爆竹禁放村示意图
5、店上镇烟花爆竹禁放村示意图
6、集店镇烟花爆竹禁放村示意图
7、黄山乡烟花爆竹禁放村示意图
壶关县人民政府
2026年1月16日
来源:壶关融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