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符合我区制定的零售经营布点规划;
2.零售点经营者需年满18周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选址、外部距离等必须严格遵循《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等国家标准:
(1)应选择在消防车辆可以顺畅到达的区域;
(2)不应设置在军事管理区、文物保护区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
(3)不应设置在居民集中居住小区内,以及桥下与涵洞内;
(4)不应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应设置在地下及半地下室内;
(5)不应设置在其地下、室内或上方有输送石油、天然气等易燃易爆物质管道的建筑物内;
(6)不应设置在电压高于1kV的电力线路下方;
(7)距离220kv及以上的区域变电站围墙,220kv以上的架空输电线路60米以上;
(8)距离学校,医院,幼儿园,养老院,集贸市场,文物古迹,博物馆,展览馆,档案馆,图书馆,危险品生产、储存及加油站、加气站等易燃易爆场所边缘100米以上;
(9)距离其他烟花爆竹零售店、零售点50米以上;
(10)两个烟花爆竹零售点之间门、窗等洞口直接相对时,两个烟花爆竹零售点距离不小于80米;
(11)零售场所与其他房间之间不能有楼梯或洞口相通;
4.烟花爆竹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得小于10平方米、不得大于30平方米,烟花爆竹存放数量不得超过100标箱;
5.不在严管路段设置零售点:
a.平德路:南环西路口至泉落路口;
b.五一街:同泉路口至中央机厂段;
c.平安大道:茶坊村至同煤总医院段;
d.云冈石窟大景区周边(含晋华宫矿)。
6.不在居民小区、绿化带、文物保护单位、森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域附近及国道、省道、主要街道布设零售点;
7.对存在“下店上宅”“前店后宅”等形式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场所坚决不予许可;
8.零售场所应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烟花爆竹经营(零售)临时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两份;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或名称核准书(目前有产权建筑物可申领营业执照);
3.零售点经营者、销售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4.主要负责人安全知识培训合格证原件和复印件(为减少申请人时间及经济成本,此项资料可在暂定零售点位后再行提供);
5.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知识培训合格证原件和复印件(为减少申请人时间及经济成本,此项资料可在暂定零售点位后再行提供);
6.申请地点满足选址条件,须提供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以及经营场所周边安全条件说明、图片(选址应精确到门牌号);
7.初审合格后须提供与合法的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签订的安全经营协议和供货配送合同复印件一份;
8.零售场所负责人安全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置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