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舟公司(化名)曾是太原市一家垃圾焚烧发电企业,运营期间多次非法排放污染物,造成大气污染。“尤其到了冬天,雾霾天时常出现。”附近居民朱阿姨回忆道:“有时站在院子里就能看到烟囱里浓烟滚滚。”
对此,太原市生态环境局作出行政处罚,公司及相关涉案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根据环境保护法,企业还应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经鉴定评估:方舟公司超标排放二氧化硫2.28吨、一氧化碳1634.88吨。
在此期间,太原市人民检察院、生态环境局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事宜,与方舟公司多次磋商未果。最终,太原市生态环境局受市政府委托提起诉讼,要求方舟公司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
受理案件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引入具有环资专业背景的人民陪审员,依法组成七人合议庭。
“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放类案件,证据难以固定,损害赔偿困难,这是司法实践中的难题。”该案主审法官,时任太原中院环资庭庭长赵四民说。
案件的典型性,也让合议庭成员展开了激烈讨论——
“大气污染物流动性强,且环境有自净能力,可以稀释清除部分污染物。”
“方舟公司污染带来的生态环境损害、生态修复费用如何准确量化,具体怎样履行?”
讨论中,案件的争议焦点逐渐清晰。
……
在提交的证据中,某鉴定中心采用大气污染虚拟治理成本法给出了结论,该方法用于污染物排放事实存在,但损害程度、修复费用难以量化等情形。
由于鉴定意见专业性强,合议庭多次向资深法官、行业专家征求意见。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环资庭副庭长卞俊梅认为:“虚拟治理成本指全面治理修复受损生态环境理论上所需的费用。鉴定中心提出两种治理方法,虚拟治理成本不同。利用新型催化剂催化反应这一前沿研究成果更经济可行。”
经过多次实地勘验、调研走访后,合议庭认定鉴定结论给出的虚拟治理成本数额——715.483万元符合客观实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