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关于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款的公示
为进一步规范执行案款收发、管理,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范廉政风险,确保执行案款发放规范有序、及时高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执行案款管理工作有效防范风险隐患的通知》的要求,现对下列执行案款发放事宜予以公示,公示期为3天,公示期间案款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提交书面意见并附证据材料,交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被驳回,本院将按照执行款管理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 案号 | (2025)晋0213执56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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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案件 名称 | 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五储备资产管理局太原管理站与山西正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 |
| 案外人 | 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公证处、大同市南郊区为民开锁服务中心 |
| 拟发放金额 | 5500元 |
| 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案款的事由 | 支付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公证处腾房所需的公证费4500元及大同市南郊区为民开锁服务中心的开锁费1000元 |
| 承办人 | 剧利军 |
| 联系电话 | 0352-2020589 |
联系人:剧利军、张琛
联系电话:0352-2020589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
2026年1月8日
来源:执行局
编审:审管办